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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必须了解的几个企业所得税问题

来源:上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1/10 14:01:31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具体内容我们上海会计培训班小编介绍如下。

  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发放给职工的工作服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2.本年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当期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是否可以按合同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4.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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